关于修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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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四款。
二、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规划”、第四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前款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一次性” 。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补偿;”。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十、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修改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十一、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修改为“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